富春股份(300299.SZ)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查投资讯,富春股份(300299.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悉,2020年9月,富春股份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公告,公司开始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2021年1月,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经计算,“富春投资”“缪品章”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中国证监会认为,富春投资、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缪品章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